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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1-22 】

  新华社济南1月9日电(记者叶婧)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宣传不到位、补贴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优化审批发放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山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山东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对象和标准。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两部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同时,山东对审批发放流程进行了优化。山东要求,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不再需要老年人提出申请,而是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直接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并且,山东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下放到乡镇,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

  此外,山东还对资金发放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同时,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