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这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官方行政处罚
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合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庐环罚字[2020]010号)
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合环庐阳罚字〔2020〕10号
被处罚人(单位):合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方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9WLT99
工商注册号:340103000022974
组织机构代码:MA2N9WLT-9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4号,主要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等,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服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庐阳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意见》,陈述现正积极整改,请求减免处罚,经局案审会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万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7日
原标题: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合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庐环罚字[202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