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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 | 郎溪法院审理一起强制医疗案

【 发布时间:2021-03-28 】

讯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2014年3月,刘某某经郎溪县第四人民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在郎溪、南京、常州等地进行治疗,并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2020年10月18日,刘某某因长期怀疑同村居民何某某对其本人及家人进行欺辱,在被害妄想的支配下,手持菜刀至何某某住处附近,待何某某回家将电动三轮车停放至车库后,刘某某上前用菜刀对何某某头部进行砍击,在双方搏斗过程中何某某倒地,刘某某继续手持菜刀砍击何某某头部、面部十余刀,导致何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某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刘某某虽长期服药治疗,但曾多次实施无故殴打他人、持刀追逐并扬言杀害他人的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持凶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遂作出决定对刘某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