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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示!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8万元

【 发布时间:2020-08-03 】

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庐江环罚字[2020]003号)

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庐江罚字〔2020 〕3 号

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4050191589G(1-1)

地址: 庐江县盛桥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海军

我局于2020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北侧大量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堆放高度超过挡墙高度。2、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地面积尘较多,未及时清扫 。

以上事实有《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6 月 5 日以《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庐江罚告字〔2020 〕4 号

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我局于6月10日收到你公司陈述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和《合肥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覆盖、围挡措施,及时清扫地面积尘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罚款缴费通知单,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庐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合肥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7月3日

  

 

原标题: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庐江环罚字[202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