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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政府规章完成修改

【 发布时间:2020-06-12 】

日前,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号令,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进行修改。

该《规定》系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政府规章,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制度。为适应新形势行政立法工作需要,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将原条文中的“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二是衔接上位法有关新的规定,增加立法中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健全和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方式程序等相关条款;三是结合立法工作实践,调整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时间,增加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规定。(作者为市司法局立法科 张钧)